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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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仁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如下之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該次)略以:被告黃柏仁因與告訴人 林乘志 及林乘志之配偶 吳慧玲 有感情糾紛,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1日凌晨1時18分許,親自持紅漆潑撒在告訴人 黃高發 所有且停放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對面之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致其車輛之美觀效用損壞,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因認被告黃柏仁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高發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
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觸犯教唆犯公然侮辱罪、教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尚餘之教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等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