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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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國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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