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債權人 吳清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李玲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通知債權人,命其於7日內補正本案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該通知已於同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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