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韋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相關契約書(可看出債務人有借用大機上盒設備部分)。
二、請提出本件催告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