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黃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飛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被告龍飛廷、 潘楷文 、 陳志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