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6號
原告甲○○
6被告乙○○
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以98年度家補字第6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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