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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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02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