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115號原告 李忠哲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原告 游若諭 法定代理人 黃思萍 被告 邱良烈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