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語辰 (原名 陳素君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陳素君於民國9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借款期間五年,約定利息按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碼0.31%(逾期時年利率為8.61%)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2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652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