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康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玉蘭於民國8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5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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