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原告 許登緯 被告 楊家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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