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劉福正 被告 莊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4,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4,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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