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04號聲請人 陳秋菊 相對人 洪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淑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利率為何?(依所附本票約定利率為百分之五,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洪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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