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00號聲請人 李柏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信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有無經「提示」,及正確之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到期日及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到期日)。
二、相對人陳信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