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火榕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林瑞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