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仿冒內褲貳拾捌件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14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仿冒內褲28件,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爰依首揭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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