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周振㬢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奇溥 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6,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