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清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現於法務部○○○○○○○(按:應為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