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健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謝月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陳建欽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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