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7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通常
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三、
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
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
,本件係期限逾1年未以字據訂定之不定期租賃契約,則本
件係通常事件,本院分案室誤分為簡易事件,且原告已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始
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祉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