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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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邱文正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
即郝尚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夏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8,36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