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黃昱瑗 被告 蔡忠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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