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生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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