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朝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朝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卓朝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卓朝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5月15日9時52分│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15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至同年月18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7號│第3859號│第209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106年度訴字第11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5日│106年2月24日│107年5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106年度訴字第11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106年3月27日│107年6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637號│106年度執字第5568號│107年度執字第10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