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岱君
林美玲 被告 張汎銘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裁定改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9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