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79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張信鵬 債務人 賴資依 即 賴沚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