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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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 龔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國器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280萬5,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萬1,4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