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代收人 吳景誠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億捌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