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66元,及其中新臺幣15,172元,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
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09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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