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顏煒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296,397元│95年3月6日起至95年4│18.25%││││月3日止││││├──────────┼───────┤│││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20%││││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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