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被上訴人 許桂芬
安邦華 張中璽 陳亮東 莊翔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698、699、7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每年租金,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定如附表「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存續期間,且應按年給付如附表「每年租金」欄所示租金。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698、699、700地號土地之
106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2,200元,是698、699、700地號土地之106年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5,760元(計算式:3萬2,200元×0.8=2萬5,760元),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655元(計算式:229萬5,225元+87萬5,430元=317萬655元,計算過程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婉如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一┌─┬───┬───────┬──────────────┬────────────┐│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每年租金│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新北市○○區○○段○○○○號│法第77條之4計算)│││││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8%×上訴人上開土地所有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許桂芬│37年6個月(即│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1,005元×15年=76萬5,075││││起至145年8月21││元)││││日止)│││├─┼───┼───────┼──────────────┼────────────┤│2│安邦華│37年6個月(即│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1,005元×15年=76萬5,075││││起至145年8月21││元)││││日止)│││├─┼───┼───────┼──────────────┼────────────┤│3│張中璽│37年6個月(即│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1,005元×15年=76萬5,075││││起至145年8月21││元)││││日止)│││├─┴───┴───────┴──────────────┼────────────┤││共計229萬5,225元│││││││└────────────────────────────┴────────────┘
附表二┌─┬───┬───────┬──────────────┬────────────┐│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每年租金│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新北市○○區○○段○○○○號│法第77條之4計算)│││││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例)+(新北市○○區○○段70││││││0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4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例)││├─┼───┼───────┼──────────────┼────────────┤│4│陳亮東│29年7個月(即│(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9,181元×15年=43萬7,715││││起至137年10月│×49平方公尺×1/5×8%×3/5│元)││││21日止)│)=2萬9,181元││││││││││││││├─┼───┼───────┼──────────────┼────────────┤│5│莊翔欽│29年7個月(即│(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9,181元×15年=43萬7,715││││起至137年10月│×49平方公尺×1/5×8%×3/5│元)││││21日止)│)=2萬9,181元││││││││││││││├─┴───┴───────┴──────────────┼────────────┤││共計87萬5,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