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解臨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譽桀 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零玖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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