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美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