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288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聲請大法官解釋,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92-1、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受處分人 陳煜棠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92-1、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而裁定如文文。中華民國94年1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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