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告 陳家韋 被告 黃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3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5,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原告並先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被告位於臺灣企銀員林分行之帳戶,經兩造於102年7月間會算,被告尚欠原告1,905,000元,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8紙,作為擔保及借貸金錢之證明。詎前揭支票屆期,原告持票向付款人銀行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未獲付款,爰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還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如上,提出相符之支票八紙暨退票理由單及原告台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等影本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位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為憑,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庭,雖曾具狀抗辯,其接獲本院支付命令,依法提出異議等語,惟既未爭執及舉證前述原告所提證物有何不實,被告抗辯之詞自難採取,本院應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一:原告交付之借款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民國)│(新臺幣)│├──┼───────┼──────┤│1│102年3月20日│200,000元│├──┼───────┼──────┤│2│102年4月22日│150,000元│├──┼───────┼──────┤│3│102年4月30日│150,000元│├──┼───────┼──────┤│4│102年5月10日│150,000元│├──┼───────┼──────┤│5│102年5月16日│120,000元│├──┼───────┼──────┤│6│102年5月21日│150,000元│├──┼───────┼──────┤│7│102年6月6日│100,000元│├──┼───────┼──────┤│8│102年6月10日│500,000元│├──┼───────┼──────┤│9│102年6月20日│270,000元│├──┼───────┼──────┤│10│102年6月25日│200,000元│├──┼───────┼──────┤│11│102年6月26日│100,000元│├──┼───────┼──────┤││總計│2,090,000元│└──┴───────┴──────┘附表二:
┌─┬───────┬─────┬────────┬─────┬───────┬───┐│編│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付款人│支票號碼│退票日(民國)│發票人││號││幣)│││││├─┼───────┼─────┼────────┼─────┼───────┼───┤│1│102年10月25日│300,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C0000000│102年10月26日│被告│││││員林分行││││├─┼───────┼─────┼────────┼─────┼───────┼───┤│2│102年10月27日│100,000元│同上│AC0000000│102年10月28日│同上│├─┼───────┼─────┼────────┼─────┼───────┼───┤│3│102年11月3日│245,000元│同上│AC0000000│102年11月4日│同上│├─┼───────┼─────┼────────┼─────┼───────┼───┤│4│102年12月3日│245,000元│同上│AC0000000│102年12月3日│同上│├─┼───────┼─────┼────────┼─────┼───────┼───┤│5│102年12月25日│280,000元│同上│AC0000000│102年12月25日│同上│├─┼───────┼─────┼────────┼─────┼───────┼───┤│6│103年1月3日│245,000元│同上│AC0000000│103年1月3日│同上│├─┼───────┼─────┼────────┼─────┼───────┼───┤│7│103年2月3日│245,000元│同上│AC0000000│103年2月5日│同上│├─┼───────┼─────┼────────┼─────┼───────┼───┤│8│103年3月3日│245,000元│同上│AC0000000│103年3月3日│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