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原告 許濰琪 被告 黃廣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廣名應與同案被告 石志強黃民安張春英柳佳凱陳璽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廣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許濰琪(原名 許瑋宸 )對被告黃廣名提起附帶民事
賠償,雖應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起訴書為據。
㈡然觀諸上開起訴書及附表編號24所載內容,原告係將遭詐款
項5萬85元、6萬元分別匯入同案被告陳璽安當時女友 高靖柔 (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張春英(所涉詐欺等罪,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名下帳戶內,款項並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張春英提領,是原告遭詐之款項並未匯入被告黃廣名本案提供之相關帳戶內,則原告應非屬被告黃廣名本案刑事犯罪之被害人,其與被告黃廣名間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以黃廣名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若原告仍認需向被告黃廣名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自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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