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劉芯 瑈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鈴 被告 邱國昌
新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耀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