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八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 黃士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O~T48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保誠證券投資信保誠金融基金D0000000仟託股份有限公司四六五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