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07號聲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嵩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有誤,故請更正相對人姓名「溫嵩林」為「 温嵩林 」。
三、請提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