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
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
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可參。
二、本件兩造間之借據約定書第8條約定:「立約人不履行本約
致涉訟時,合意由貴行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影
本一件在卷可憑,則兩造約定以原告指定任何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顯係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
法院,依前開裁判意旨該部分約定自屬無效,而被告係住苗
栗縣銅鑼鄉新隆村新隆6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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