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叁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5月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5年4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
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2月18日起至
95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計
6624元(按契約書第3條)。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
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以上金
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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