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因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吳光釗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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