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3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60,000元②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0年4月10日起至125年4月10日②94年10月7日起至129年10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0年4月12日②90年4月19日③91年9月12日④9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20,000②280,000③100,000④620,000元,借款期限自民國至民國①②③97年4月12日④109年10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03,8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628│建│││333│10000分之299│├──┼───┼────┼───┼──┼─┼──┼──┼────┼──────┤│002│台南市○○區○○○段│1629│建│││337│10000分之29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位││├──┼─┼──────┼────┼────┼─┼─┼─┼─┼─┼─┼─┼──┼─┼─┼──┤│001│31│台南市北區公│台南市北│7層樓房│40│40│││││80│鋼筋│9.│平│全部│││17│園路67○號○區○○段│住家用鋼│.0│.0│││││.1│混凝│34│方││││││1628、16│筋混凝土│5│5│││││0│土造││公││││││29地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31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