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黎珍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