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081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卷附之電費收據,其聲請人為『 黃玫慈 』,並非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乙○○』,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