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7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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