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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