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竹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妨害自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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