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78號聲請人 吳慶勇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子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