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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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足稽,於111年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汪漢卿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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